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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部署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查办五类案件

烟语法明 2022-04-29


最高检部署开展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

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假暂”

等五类案件


为聚焦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严惩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助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6月上旬至9月下旬,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下称“百日攻坚行动”)。


最高检日前下发《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指出“百日攻坚行动”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助推作用,聚力整治顽疾,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通过丰富线索来源,做好工作衔接,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集中攻坚、着力查处一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打好这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攻坚战,为教育整顿提供有力检察履职支撑,为纯洁政法队伍肌体、提升司法公信力贡献检察力量。


《方案》明确,“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查办五类案件:


一是全国及各省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和各中央督导组交办的案件;

二是全国扫黑办及各省级扫黑办移交的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

三是“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假暂”等案件;

四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是县处级以上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要案。


据了解,“百日攻坚行动”自6月上旬至9月下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 一是全面梳理核查阶段。全面梳理核查所有尚未处置、未了结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和重点案件,为下一阶段挂图作战、“销号”管理奠定基础。


➤ 二是集中处置攻坚阶段。省、市两级检察院实行挂图作战,及时组织研判或者调查核实案件线索,对所有线索无一遗漏地加以分析研判,及时、准确做好分流、处置,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及时予以了结;存在行政、纪检、党纪违规行为的,转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规处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案人员级别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指导督办,确保办理效果。


➤ 三是总结巩固提升阶段。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深入剖析执法司法活动中的顽瘴痼疾问题,找准症结,推动完善制约监督长效机制。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检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另据了解,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要案,如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大连市公安局原巡视员李力(副厅级)立案侦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任执行局局长)叶伟平(副厅级)立案侦查等。(以上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管辖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14个罪名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即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上述14个犯罪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均为“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手段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

第三,从犯罪客体来看,分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损害司法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监察法和《监察委管辖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察委管辖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这两类犯罪应限于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此外,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这两个罪名犯罪主体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规定》明确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由于14类案件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由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中发现这类犯罪线索的,应报请市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规定》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总之,立案侦查决定权上提至市级检察院,并不是取消基层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权,而是要严格把握立案条件。

此外,《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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